(2015)富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宗明诉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明,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叶宗明,男。委托代理人孟延生,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宗明诉被告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宗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宗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叶宗明负担。审 判 长 任晓刚代理审判员 陈方园人民陪审员 王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