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段某甲、段某乙要求宣告冉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冉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特7号申请人段某甲,男,汉族,生于2002年12月25日。申请人段某乙,男,汉族,生于2005年7月17日。法定代理人段某丙,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14日。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冉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6日。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要求宣告冉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诉称,冉某某系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之母,2012年农历10月冉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段某甲、段某乙之父段小斌于2015年12月3日因病死亡。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冉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冉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6日,农村居民,系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之母。冉某某于2012年农历10月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后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次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段某甲、段某乙之父段小斌于2015年12月3日因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7日发出寻找冉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冉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提供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冉某某下落不明已届满二年,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冉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冉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冉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璨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