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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付军诉被告罗时信、范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军,罗时信,范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1619号原告:周付军,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省文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时信,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范杰,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原告周付军诉被告罗时信、范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付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亚、被告罗时信、范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付军诉称:原、被告共同投资利辛县孙庙乡外墙粉刷,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二被告结算于2014年6月6日达成协议,二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0000元,原告的投资款全部清结,并约定二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20000元支付给原告,如不能给付,按每日100元承担违约金。因二被告不能按照约定给付,原告经催要无果后,特诉讼至本院,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投资款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协议书一份,证明协议合法有效且根据协议内容二被告应支付原告20000元,约定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违约金每日100元。被告罗时信、范杰辩称:二被告对协议内容真实性无异议,签了协议之后原告又反悔了,又三次找人清算,结果三次清算都是原告欠二被告的钱,二被告不欠原告钱,该协议无效。在做工程时,因需找人帮忙,原告拿走了9000元的活动经费,但没有实际花费,原告自己用了。被告罗时信、范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因原告反悔后无效,又经三次结算,二被告不欠原告的钱。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2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的质证意见认为协议无效,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审理查明:原告周付军与被告罗时信、范杰共同投资利辛县孙庙集上外墙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6月6日结算并达成协议,协议书记载内容为“甲方:罗时信范杰,乙方:周付军,甲、乙双方因投资利辛县孙庙集上外墙粉刷一事,为了体现公平公正针对投资的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乙方投资在利辛县孙庙集上外墙粉刷款,甲方经结算一次支付给乙方贰万元整,乙方的投资款全部清结。二、甲乙双方在投资利辛县孙庙集上外墙所有的外债务从签字之日起由甲方来偿还与乙方无关,双方永无纠缠。三、甲方保证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贰万元支付给乙方,如不能给付将按日承担计算违约金,每日壹佰元计算。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五、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罗时信范杰(签名)乙方:周付军(签名)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原、被告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原告诉讼至本院,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投资款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周付军与被告罗时信、范杰因投资利辛县孙庙集上外墙粉刷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后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投资款2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协议关于违约约定的逾期未给付,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可按照20000元的20%计算。二被告辩称协议签订后,原告反悔经三次找人清算,二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且原告亦否认重新清算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时信、范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投资款2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罗时信、范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浩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