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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卫与陈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陈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59号原告胡卫。被告陈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诉被告陈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胡卫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