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卫与陈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陈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59号原告胡卫。被告陈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诉被告陈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胡卫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