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倪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3516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虞世杰,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原告倪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及委托代理人虞世杰,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7、8月间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双方交往不久原告怀孕(目前已终止妊娠),××××年××月××日草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经常争吵,被告于2016年2月27日离家至今。原告经了解发现,被告在交往过程中所陈述的学历、职业均属虚构,且有过婚史,目前仍与前妻夫妻相称,且因拒不履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周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告知道其学历低、曾经有过婚姻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没有与前妻夫妻相称,也没有和前妻联系。2016年2月27号其不是离家不归,而是有家难归,原告不让其进家。其不认为双方草率结婚,其现在还是爱着原告。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未婚,被告多年前离异,其与前妻生育一子周某乙,由被告抚育。原被告于2015年7、8月间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约半个月后发生两性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张家港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婚礼,原告未见过被告父母。婚后双方在上海松江区九亭涞坊路租房同居,2016年2月27日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为此引起纠纷。庭审中,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数月即登记结婚,相识时间短,既表明双方确乏了解,也表明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较草率。原告结婚前竟然没见过被告父母,可见原告对婚姻缺乏应有的谨慎。双方婚后同居数月即吵架分居,且无要求和好迹象,彼此毫无留恋之情,可见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难以取得原告的谅解,调解和好无望。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倪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周某甲负担。该费原告倪某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限被告周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倪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