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与阳恩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阳恩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5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29宗地后栋6、7号。法定代表人:周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恩团,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阳恩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过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