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太宇与平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宇,平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980号原告徐太宇。被告平波。原告徐太宇与被告平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太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太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太宇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炳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