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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太宇与平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宇,平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980号原告徐太宇。被告平波。原告徐太宇与被告平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太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太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太宇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炳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