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汉忠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02号罪犯王汉忠,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大屿山大澳永安街12号人,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海涛居*单元6D,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汉忠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8月25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3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5.9分。2014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南省监狱重点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汉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汉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芬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