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蒲伟诉被告刘完生、白亚莉、刘秦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伟,刘完生,白亚莉,刘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580号原告蒲伟,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飘萍,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被告刘完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被告白亚莉,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秦,女,19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伟诉被告刘完生、白亚莉、刘秦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伟撤回对被告刘完生、白亚莉、刘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蒲伟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