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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邱虎与荣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虎,荣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张中铎,张秀茹,张秀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72号原告邱虎,居民。被告荣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北街***号。第三人张中铎,居民。第三人张秀茹,居民。第三人张秀梅,居民。原告邱虎与被告荣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第三人张中铎、张秀茹、张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邱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