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异议人唐聪文、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润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商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听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聪文,湖南楚润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商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异8号异议人唐聪文,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异议,办理解封事宜,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润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陈燕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商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异议人唐聪文、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润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商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听证一案中,异议人唐聪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唐聪文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唐聪文撤回异议。审 判 长  麦丽红代理审判员  黄 辉人民陪审员  赵平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