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辉与黄继英、黄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辉,黄武,黄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罗辉,男。被执行人黄武,男。被执行人黄继英,女。本院依据(2015)宜民二初字第65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继英在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6.4万股,现申请执行人罗辉与被执行人黄武、黄继英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继英在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4万股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