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40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止同上。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拒不按照开庭时间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