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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树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9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桂树,农民。曾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3月25日被张家港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没收牙钻2个;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4月2日被张家港市卫生局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决定,1月18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桂树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苏058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张桂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连体式牙科治疗设备1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盒、甲紫溶液1瓶、碘伏1瓶,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张桂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桂树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桂树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树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