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玉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45-2号原告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伊犁路152号2幢201-203室,注册号310105000297476。法定代表人陈佳立,该公司总监。委托代理人王学娇,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捷,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庭,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玉生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舒洪博,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788元,保全费4420元,共计10208元,由原告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严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