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夏靖与赵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赵尚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841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尚根,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原告夏靖与被告赵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贝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