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驰野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驰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01号罪犯王驰野,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驰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宣判后,王驰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驰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间,王驰野利用在郑州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专职负责该公司销往郑州四家超市货物派送工作的便利,私自填写该公司发往各超市的货物调拨单,并将价值216748元的货物提走后卖掉并挥霍。后王驰野主动退还被害单位赃款82000元及价值136000元的轿车一部,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罪犯王驰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12月、2016年1月各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驰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驰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