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736号原告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金融东街西工商银行办公楼13层1314室。法定代表人郭海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和,住黑龙江省大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职务董事长。被告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冯朝兴,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忠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