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候某、孙某等与侯某甲、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孙某,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560号原告候某,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培利,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侯某甲,男,汉族。被告侯某乙,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某丙,女,汉族。被告侯某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孙某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孙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某、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某、孙某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