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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候某、孙某等与侯某甲、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孙某,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560号原告候某,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培利,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侯某甲,男,汉族。被告侯某乙,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某丙,女,汉族。被告侯某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孙某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孙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某、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某、孙某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