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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葛林红与马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红,马书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葛林红,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籍贯巨鹿县光明街,现住。被告马书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林红诉被告马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林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林红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