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秀辉与田刚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辉,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5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辉,无职业。被执行人田刚。关于李秀辉与田刚扶养费一案,被执行人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内容(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