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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海云与牡丽德尔?吐斯甫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云,牡丽德尔·吐斯甫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660号原告:马海云,男,回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牡丽德尔·吐斯甫汗,女,哈萨克族,1992年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海云与被告牡丽德尔·吐斯甫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海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牡丽德尔·吐斯甫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海云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云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李 建 忠审 判 员 刘 晓 媛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