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山西祁县红海玻璃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山西祁县红海玻璃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691号原告李建华。被告山西祁县红海玻璃公司。代表人:李健生。委托代理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祁县红海玻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山西祁县红海玻璃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怀平代理审判员 贾文锦人民陪审员 史学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雨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