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永荣与陈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荣,陈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第2398号原告:陈永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233X。被告:陈文明,男,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荣诉被告陈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永荣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绮婷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