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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世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19时50分许,在北票市下府开发区一组3-30号赵某某家院内,用砖头将赵某某左脸打致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户籍证明、病志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票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是我打的,是我在赵某某家院外打的,不是在院内。我同意赔偿赵某某的医疗费,但是我没有钱。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19时50分许,在北票市下府开发区一组3-30号赵某某家院外,用砖头将赵某某左脸打致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系农村户口,其受伤后于2016年2月18日到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为人民币22120.51元,误工费398.58元、护理费1251元、伙食补助费26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200元,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25070.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2月18日晚上吃完饭后,我家后院的张某甲、张某甲媳妇张艳红在我家呆着唠嗑,到晚上快八点时,我听见有人敲屋子窗户的玻璃,接着听到有人骂我:赵某某你妈的,给我出来。我听说话的声音就是我们村的王某某,接着他在院子里骂骂咧咧的,我媳妇张某甲就从屋里出来,当时我没出屋,接着我听见我媳妇和王某某吵吵起来了,我就从屋子里出来,刚出屋门两三米远的时候,我看见一个黑色的东西朝我扔过来,没等我反应过来,就感觉我左侧脸颊挨打了,同时脑袋嗡的一下,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后来恍惚间听到有人喊救命,然后清醒过来时,只有我媳妇在跟前,其他人都走了,接着我就到医院住院了。我清醒后听我媳妇说是半块砖打的,当时我和打我的人相隔2米左右,没等看清是谁就挨打了,但这个人应该就是王某某,我听他说话声音是他,我媳妇说也是他打的我。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2月18日晚,我们后院的张某乙一家在我家唠嗑,听到有人敲窗户,然后就听到王某某骂,操你妈赵某某,你出来。我出去看到王某某正要往我家屋门走,我就拦着他不想让他进屋,轰他走,说你滚,这时赵某某也从屋里出来了,王某某从右裤兜里掏出一把刀,说赵某某我攮你,整死你,我说你干啥王某某,这时我看到赵某某咣一下倒在地上,我就喊救人啊,这时张某乙出来了,王某某就跑了,我们赶紧把赵某某扶到屋里,看到赵某某左脸上出血了,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后来派出所的来了,然后我和赵某某就去医院了。王某某就用砖头打赵某某脸一下,是他用手扔出来打的,砖头就是半块盖房用的红砖,我家院里院外都有砖头。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2月18日晚上六点钟左右,我们一家三口到赵某某家串门,到了晚上七点多钟时,听到有人敲窗户,听见屋外有人说话,听声音是王某某的声音,王某某嘴巴啷叽,具体没有听到说的什么。这时,赵某某媳妇出屋就想把王某某轰走,赵某某也跟着出去了,我也跟着他们出屋了,看到赵某某躺在地上了,王某某走了。我们把赵某某扶到屋里,看见赵某某用手捂着脸,满脸都是血,左脸有一个口子流着血。然后,赵某某媳妇打110报的警。王某某打赵某某时,我没有看到,王某某用砖头打的赵某某,我看到赵某某家门前有一块砖头。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6年2月18日大约晚上八点来钟,我们一家三口在赵某某家串门,听见有人敲窗户,好像听见王某某在外面骂赵某某。赵某某媳妇先出屋想把他轰走,接着赵某某也出去了,我没有出屋,他后来出屋了。不一会,我对象和赵某某媳妇把赵某某扶到屋里,看见赵某某脸上往地下滴嗒血,左脸上有一个口子。然后,赵某某媳妇打电话就报警了。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2月18日那天下午5点多钟时,我找赵某某帮我干点活,想让他帮我抽点水,当时他也没吱声,我就在家里等了二十来分钟,他也没有来,我就自己弄的水。等到晚上7点多钟时,我自己从家里出来,走着去赵某某家串门,他家没有大门,我直接就进院子了,走到屋门口时,听见屋子里赵某某、张某乙还有赵某某媳妇张某甲正在说话。我没有进屋,在屋门外听他们说话,我一听他们在讲究我呢,赵某某说我人不怎么样,上他家来就没安好心,要勾搭张某甲,除非我不来他家,要是来了就弄死我。我一听就急眼了,然后我走到窗户那对赵某某说:你好,讲究我啥呢,你给我开门。说完又来到屋内那拽门想进屋,但是屋门插着,我就敲门,这时赵某某媳妇从屋里出来了,手里拿着一把火铲子,出来后她就不让我进屋,我俩就撕扒起来了,这时赵某某也从屋子里出来了,手里好像拿着一把菜刀,我转身就往外跑,赵某某和张某甲从后面追我。当我跑到他家南边的土坎上时,我想从地上捡块石头打赵某某,但是石头都冻在地上,没拿下来,我又在地上找了半块砖头,朝着赵某某就扔过去了,扔砖头的时候我俩相隔四五米远距离。扔完砖头后,我也没看赵某某就跑回家了。砖头是农村用的红色方砖,小半块砖头,大约是一块砖的三分之一大。我怀疑赵某某和我媳妇有不正当关系,但是我没有抓到,只是怀疑。我没有挨打。6、北医司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021号北票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7、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8、医疗费收据、诊断书等书证证明,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住院花费情况。9、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某某系农村户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医疗费22120.51元,误工费398.58元、护理费1251元、伙食补助费26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200元,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25070.1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守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砚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