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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春丽与张凌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丽,张红光,张凌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丽,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张红光,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凌霄,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春丽与张凌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凌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凌霄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洪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