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陈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陈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452号原告:李秀英,女,土家族,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宗勇,男,土家族,生于197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秀英诉被告陈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李秀英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12元。若逾期不交,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告,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依法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