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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天松与徐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松,徐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669号原告张天松。被告徐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松诉被告徐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松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