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天松与徐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松,徐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669号原告张天松。被告徐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松诉被告徐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松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