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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084号原告:唐某,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芒。被告:李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芒。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