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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唐凤与魏荣维、周晓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魏荣维,周晓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唐凤,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东门学校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朝阳,系原告公公。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魏荣维,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依蕾,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晓峰,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诉被告魏荣维、周晓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凤撤回对被告魏荣维、周晓峰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撤回对被告魏荣维、周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唐凤承担。审 判 长  吴迎辉审 判 员  靖红涛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凌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