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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小兵与被执行人顾林梅、步卫东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兵,步卫东,顾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048号申请执行人万小兵,男,汉族,1970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步卫东,男,汉族,1969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顾林梅,女,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万小兵诉步卫东、顾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步卫东、顾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万小兵借款本息216000元(利息截止2013年6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1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步卫东、顾林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谢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训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