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罗明钦、马永极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钦,马永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879号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罗明钦,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马永极,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明钦、马永极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明钦、马永极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罗明钦、马永极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元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旺审判员 陈其乐审判员 蒋满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