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薛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99号罪犯薛凯,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薛凯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0)东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2011年3月4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罪犯薛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薛凯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6日止。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327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薛凯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薛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