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毅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49号罪犯刘毅,男,1980年0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03月24日),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