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耀振与梁家勉、陈银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振,梁家勉,陈银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244号原告郭耀振,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冯锐敏,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皓男。被告梁家勉,男,汉族。被告陈银葱,女,汉族。诉讼代理人梁家勉,男,汉族。(系本案被告之一)原告郭耀振诉被告梁家勉、陈银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郭耀振及其诉讼代理人冯锐敏、被告梁家勉及陈银葱诉讼代理人梁家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日,被告梁家勉以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借款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借款期内,被告梁家勉需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2000元。2013年11月4日,原告委托其妻子黄翠兴将98000元借款汇入被告陈银葱的账户。本案借款用于被告梁家勉的生意经营,依法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被告共向原告借了15万元,除了本案借据,还有一张5万元的借条,2014年底,被告的工厂有一个工人受伤,所以工厂就经营不下去了,有一个叫钟章保的提出,接手被告的工厂。被告提出条件,让钟章保承担被告欠原告的15万元,并签订一份协议,其中原告作为见证人在该份协议上签名。钟章保接手后,还了5万元,后来由于钟章保经营不善,没有还钱,原告才起诉被告。两被告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本案的债务。被告梁家勉之前跟原告承诺过钟章保还不了的部分,被告梁家勉会想办法把剩下的还给原告。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和被告梁家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陈银葱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1份、原告的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账户明细查询、受托付款证明、客户回单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梁家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且借据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借款利息为2000每月;证明黄翠兴在2013年11月4日通过银行分两次汇款共98000元到被告陈银葱的银行账户。3、禅城区婚姻登记处盖章的结婚登记表,证明两被告于1986年7月26日登记结婚。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表示不清楚,但是确认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因两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为从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调取的证据原件,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1月1日,被告梁家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梁家勉向郭耀振借款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期满时一次性还本金10万元。在借款期内,梁家勉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借款利息2000元。借款人郭耀振、收款人梁家勉、见证人黎某。出具借据后,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委托其妻子黄翠兴分两笔转账18000元、80000元至被告陈银葱的账户。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二:被告梁家勉与被告陈银葱于1986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确认:1、被告梁家勉确实向原告借款共15万元,被告已经还了5万元,原告并没有同意被告梁家勉将债务转让给案外人钟章保。2、其确实在一份协议上签名,但是是作为见证人签名,现在其也找不到该协议了。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本金应当以原告实际支付的98000元为准,本案借款合同已生效,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息,但其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梁家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4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梁家勉提出的其已将债务转让给案外人的抗辩,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否认其已同意被告梁家勉转让本案债务,原告虽承认其确实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名,但是因无该协议,无法确定该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判断是债务承担还是债的加入,被告梁家勉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纳。关于被告陈银葱的责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也未提出异议,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对此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梁家勉、陈银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耀振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原告负担22元、两被告负担1688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燕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