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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尤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旭东,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彦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及其辩护人于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尤某在为他人介绍上连云港外国语学校过程中,为了收取好处费,在本市海州区,通过他人私刻“连云港外国语学校财务专用章”一枚,并在其伪造的连云港外国语学校收费收据及录取通知书上加盖了该枚伪造的印章。2014年8月26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尤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查扣该枚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未出庭证人徐传宝、杨东明等人的书面证言,被告人尤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尤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尤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尤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量刑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尤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尤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利东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江树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媛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