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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魏鹏航、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魏鹏航,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230号原告:王胜利,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魏鹏航,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王静,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王胜利与被告魏鹏航、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胜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鹏航、王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