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万才与宋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才,宋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705号原告:刘万才,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八面乡四家子村大辽阳屯。被告:宋安,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八面乡四家子村大辽阳屯。本院在审理刘万才与宋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