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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运球与陈宙环、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球,陈宙环,王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604号原告罗运球,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陈宙环,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被告王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运球诉被告陈宙环、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运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运球以与被告陈宙环、王翠玲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运球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9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运球承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