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运球与陈宙环、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球,陈宙环,王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604号原告罗运球,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陈宙环,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被告王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运球诉被告陈宙环、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运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运球以与被告陈宙环、王翠玲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运球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9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运球承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