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执复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耀发、梁旺好等与卢润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耀发,梁旺好,卢翠仪,叶雁,陈执然,卢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复77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卢耀发,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612。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梁旺好,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02。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卢翠仪,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648。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叶雁,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666。申请执行人陈执然,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751。被执行人卢润生,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675。申请复议人卢耀发、梁旺好、卢翠仪、叶雁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审查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社区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71,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登记权属人为被执行人卢润生,证载用地面积为129.5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96.09平方米,现已拆除重建成四层框架结构建筑物,卢耀发自认现套内建筑面积为400多平方米。在(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陈执然诉被告卢润生、第三人梁锡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涉案房产予以保全查封。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10893号。现执行法院拟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户口簿、涉案房产外部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具体到本案,一是涉案房产面积较大,参照佛山市顺德区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即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涉案房产虽然已原地重建、尚未重新测量出具宗地图,但无论从证载套内建筑面积196.09平方米(重建前),抑或从异议申请人自认的四层框架结构共400多平方米(重建后)来看,均明显超出被执行人一家七口的必需住房标准;二是被执行人卢润生及其配偶均系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解决其及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问题;三是异议申请人卢耀发虽然曾行手部手术,但并未因此丧失劳动能力,且自认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应有一定的收入;四是异议申请人自认叶雁育有两子两女且大儿子另有住房,该四子女均对叶雁有扶养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家庭情况、房屋面积等多种因素,涉案房产已经超过了被执行人卢润生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标准。因被执行人卢润生未按期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执行法院在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卢润生的具体情况,保障其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还应当在拍卖前制定安置方案。综上,异议申请人卢耀发、梁旺好、卢翠仪、叶雁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执行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卢耀发、梁旺好、卢翠仪、叶雁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卢耀发、梁旺好、卢翠仪、叶雁不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执行法院认为涉案房产面积较大,超出佛山市顺德区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异议请求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执行情形,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可供居住的房屋。本案中,应当先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卢润生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可供居住的房屋后,方可考虑执行该房屋,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2.(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并未充分考虑到申请复议人卢翠仪实际情况。申请复议人卢翠仪属于多重残疾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其自出生之日起即居住于涉案房屋,对该房屋有极深的感情,若强行要求其搬离,极有可能对卢翠仪造成致命打击。同时,涉案房屋是卢润生的祖父卢顺垣赠予给卢润生,虽然登记在卢润生名下,但并非是其本人购买,且赠与房屋时的附带条件是卢润生要终生照顾卢翠仪。可见,该房屋是为了使卢翠仪得到更好的生活才赠予卢润生的。综上,涉案房屋并未达到可供执行的情况,执行法院未结合实际情况而作出有误的裁定,请求法院撤销(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78号执行裁定,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申请复议人卢耀发、梁旺好、卢翠仪、叶雁在复议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申请执行人陈执然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执行人卢润生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是否可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置。首先,涉案房屋登记于被执行人卢润生名下,房地产权证上登记房屋面积为196.09平方米。另从执行法院对申请复议人卢耀发所做的调查笔录中可知,其自认经拆除重建,现涉案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有400多平方米。从目前佛山市顺德区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来看,不管是房地产权证书上面登记的196.09平方米,还是实际上申请复议人自认的400多平方米,均已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其次,在涉案房屋居住的七人中,被执行人卢润生及其妻子均为完全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解决其及所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问题;申请复议人卢耀发虽做过手部手术,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一直从事渔农工作,具有一定的收入;申请复议人梁旺好每月可领取退休金,具有固定的收入;从申请复议人卢耀发向执行法院所作笔录中可知申请复议人叶雁共有两子两女且其长子另有住房,四子女对叶雁均有赡养义务。鉴于上述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故申请复议人有关终止执行涉案房屋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被执行人卢润生一家的具体情况,执行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前应制订妥善安置方案,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综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7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卢耀发、梁旺好、卢翠仪、叶雁的复议请求,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7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毅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