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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2042号原告: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R3-2地块经典名居2栋裙楼一层商铺。法定代表人:沙美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成、刘晓光,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琼,1967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追加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