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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66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2001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杨某甲,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