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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恢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光申请执行卢小龙(芦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卢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恢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被执行人卢小龙(芦小龙)。杨光申请执行卢小龙(芦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7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标的23857元、执行费48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小龙(芦小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我院依法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申请人受偿案件款238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