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凤亭、刘瑞连与徐州市九龙湖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市九龙湖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王凤亭,刘瑞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九龙湖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夹河街牌楼市场*#-1-435。法定代表人:唐玉红,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瑞连。再审申请人徐州市九龙湖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凤亭、刘瑞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0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龙湖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对于本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认定错误。九龙湖公司作为动迁公司,并不实施拆除工作,拆除工作是由具备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实施的。2.二审法院对损失数额的认定错误。对方根本无法证明财产的具体数额,不能仅凭单方提供的物品清单作为财产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对财产损失进行判定的,已经充分考虑到案件的性质,不应当被单方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所推翻。3.王凤亭夫妻对于损害后果亦有过错。涉案房屋系煤矿机械厂公房,但由王凤亭违背承诺,非法占有,原一审法院让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不应当予以改判。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审查期间,九龙湖公司向本院提供一份煤矿机械厂与鼓楼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九龙湖公司于2010年9月1日签订的《徐州市鼓楼区煤机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房屋代理拆迁协议书》,约定煤矿机械厂负责投资,棚改办具体负责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棚改办选择九龙湖公司作为具备拆迁资质的动迁公司。三方还约定代理拆迁服务费52.17万元,由棚改办按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九龙湖公司。九龙湖公司还负责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九龙湖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一份由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处所辖的煤机西村棚户区发行拆迁项目,拆迁人为徐州市矿务集团,2010年取得拆迁许可证。经招投标确定的项目动迁公司为徐州市九龙湖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实施拆除的拆除公司为泗洪县建新拆除公司。自2010年11月至今的房屋拆除均由泗洪县建新拆除公司负责实施。特此证明”本院认为,首先,九龙湖公司主张自己作为动迁公司,并不直接实施拆除工作,自己并非侵权主体。九龙湖公司在原一、二审法院的庭审调查中也确实否认过是自己实施拆房行为,否认自己是侵权主体。但是根据《徐州市鼓楼区煤机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房屋代理拆迁协议书》的内容,九龙湖公司是作为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被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棚改办选定为动迁公司,负责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代理拆迁服务费。因此,应当认定具体工作的实施实际上是由九龙湖公司负责的。事实上,拆除房屋之后,物品也保存在九龙湖公司的办公室。虽然在九龙湖公司签订的《徐州市鼓楼区煤机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房屋代理拆迁协议书》上,没有明确将拆除工作由其实施约定在协议中,并不足以证明九龙湖公司没有进行决策或实施。本案审查过程中,九龙湖公司提供了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主张房屋拆除均由泗洪县建新拆除公司负责实施。经查,该证据在二审判决以后才提交,又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前新发现的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的相关认定,故不能成为本案提起再审的依据。其次,二审法院对损失数额的认定并非单凭王凤亭一方提供的单据来确认。作为侵权一方,将对方的物品毁损灭失之后,再让对方举证物品存在确有困难,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物品是存在的,并非一定要得到侵权方的确认才能认定损失存在,否则将无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利益。本案二审法院已经对王凤亭提出的损失进行了合理性的审核,考虑了一般家庭的正常生活水平并综合考虑了折旧因素,而九龙湖公司也未提供实地查勘、拆除的相关录像等保全证据的材料,以推翻王凤亭、刘瑞连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因此,原二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损坏物品价值也是采用了酌定方式,两者在数额上有区别,但在处理方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九龙湖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三,王凤亭夫妻违背承诺,非法占有煤矿机械厂公房确有过错,但是九龙湖公司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更不能因此侵害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二审判决九龙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王凤亭夫妻的过错责任应由相关利益方另行依法追究。综上,九龙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州市九龙湖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群代理审判员 陈军代理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