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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先涛、程祖佑、崔少华与唐小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先涛,程祖佑,崔少华,唐小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程先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程祖佑(程先涛父亲),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少华(程先涛母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小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程先涛、程祖佑与被执行人唐小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小正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先涛、程祖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小正给付赔偿款42179.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小正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先涛、程祖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小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