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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岳喜大与张学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喜大,张学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646号原告岳喜大,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铭,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喜大诉被告张学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喜大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喜大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喜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岳喜大负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李清川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