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岳喜大与张学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喜大,张学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646号原告岳喜大,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铭,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喜大诉被告张学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喜大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喜大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喜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岳喜大负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李清川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