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与侯丽娟、卢友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侯丽娟,卢友明,吕胜德,亓爱香,山东盛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莱芜市凯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55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被执行人:侯丽娟。被执行人:卢友明。被执行人:吕胜德。被执行人:亓爱香。被执行人:山东盛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胜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凯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友,职务: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凤城证经(金)字第2154号公证书、(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3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2000000元及利息,公证费费82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余欠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树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