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安、李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安,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安。被执行人:李栋。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