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与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被执行人:谭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95600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思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