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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杜琴园与吕高松、吕兰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琴园,吕高松,吕兰芬,超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杜琴园,女,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吕高松,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吕兰芬,女,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超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吕高松。申请执行人杜琴园与被执行人吕高松、吕兰芬、超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高松、吕兰芬、超帅集团有限公司欠债较多,超帅集团公司的房产因另案已进入司法拍卖阶段,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吕高松、吕兰芬位于安文镇城滨路工贸大厦的房产已拍卖结束,拍卖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剩余拍卖款不足以偿还,因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5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卢红玉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关注公众号“”